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为了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2014年5月22日以内政办发[2014]42号文件正式印发实行。这项制度的发布,标志着我区在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迈出实质步伐。今后,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如果发生失信行为,将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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