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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5-11 12:45:49      阅读:484 次
 
<b ’="" style="font-size: 14px;">湘商秩〔2014〕25号
2014/7/21 16:38:03    
各市州商务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省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湘发改财贸〔2014〕58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商务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2014年7月21日


                 湖南省商务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省商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信用风险预防和管控能力,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湘发改财贸〔2014〕585号)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制定我省商务领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实施细则。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相关处室(中心)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相关处室(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要建立外贸、外经、外资及内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做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报送及披露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商务部关于信用信息归集指标和归集样表要求每季度向厅信用办(市场秩序处)报送信用信息。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报送行政执法中的企业和个人处罚等信息。厅信用办将信用信息归集后上报我省 "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
    二、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制度规范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具体信用记录核查内容包括: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级、安排财政性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投资等活动中应当依法查阅和应用我省已开通的"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和 "湖南信用网"所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一)对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记录超过二项以上的相关市场主体,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管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安排有关财政性补贴资金、评优评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二)对失信记录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监督管理,将该市场主体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要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相关市场主体已获得的相关资质;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该相关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优评级、项目招投标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不将该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重点加强对下列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查处,依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商业欺诈、违法虚假宣传、骗取或挪用国家资金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3.违约侵权、拖欠债务、商业贿赂、价格垄断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4.其他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的行为。
   四、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实施工作。
  (二)细化步骤,扎实推进。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和共享。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将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核查情况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相关处室(中心)每季度将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核查情况报厅信用办。对因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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