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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用管理师招生计划
作者:admin      时间:2015-6-4 17:31:14      阅读:870 次
 

关于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面设计,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根据国务院“纲要”要求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我会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继续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可获得人社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CETTIC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信用管理师是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并于2005年3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向社会发布的一项国家新职业(职业编码为:X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自2006年起,我会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在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基础上,成功组织并开展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培训网络已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已有数千人参加培训并取得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培训的学员主要是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及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部分大中型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办、有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负责人等,成为我国信用管理领域顶尖团队。

        为更好地推进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工作和扩大招生覆盖面,我会委托四川企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区开展招生培训工作,希望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有关事项说明

一、报考级别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职业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级别。

二、培训对象

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及从事财务、销售、采购、储运、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有关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保理、信用担保、市场调查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政府、社团、科研教育机构的相关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校生等。

三、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颁发大专学历)、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注:上述“本专业”指各大专院校开设的信用管理或信用管理方向专业;“相关专业”包括工商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商业统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电子商务。

四、培训考核方式及证书颁发

培训采取“学员自学+网络远程学习+集中面授+考前辅导+实际操作”。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以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也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对获得培训证书学员,适时安排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每年5月、11月中旬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人社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证书查询网址:www.cettic.cn www.osta.org.cn)。

五、授课教师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授课。

六、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一)组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鼎诚国际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三)报名办法:参加培训考试人员请如实填写报名表、职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同版蓝底照片背面签考生姓名)。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正式注册缴费,邮寄教材,开通远程学习账号,面授培训前须学完网上远程课程。

(四)培训、考试费用:助理信用管理师:4300元/人,信用管理师:5400元/人,高级信用管理师13400元/人,此费用包含报名费、教材费、远程学习费、考前辅导费、考试费、证书费等。此费用不包含食宿、交通费用。

(五)联系方式:400-636-1122

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0号大地新光华广场A1栋1407-1409                        

邮编:610041                     邮箱:1938152668@qq.com

电话:028-65314108              手机: 18111556339   联系人:莫老师

网址:www.ccmpc.org.cn           信工委监督电话:010-51901466

附件2:                    职业背景和相关政策

一、职业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有关政策

(一)《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开放,并依此条例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监管。

(二)《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印发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商务领域包括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企业管理诚信建设等,要求各领域加快信用专业人才职业培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三)《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辽人社发〔2010〕425号:关于在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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