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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10-28 9:17:54      阅读:839 次
 

川建审发〔2015〕74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持有住建部及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脚手架专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核发的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原则

  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简单换证”原则办理,即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

  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换证程序及换证材料

  (一)由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从“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换证申请表,直接提交上报省厅,省厅公示同意后到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报部手续。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资质申请受理信息表采集表》各一份(换证的企业通过住建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二份。

  2016年6月22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二)由我厅审批的在川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含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从“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换证申请表,提交省厅并打印签字盖章后,报省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二份。

  2016年6月30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由我厅审批的(不含在川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及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从“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资质换证申请表,提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打印签字盖章后,报相应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级部门(扩权县)汇总后报省厅。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2.换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市(州)、扩权县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签字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的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三)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提出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五)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六)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或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345号)规定,被列入2015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名单的企业,在复查合格或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后,提出换证申请。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八)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适时对四川省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动态核查。

  (九)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401号)作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6日

http://www.scjst.gov.cn/main/004/004011/20151026/132e66d2-dde2-4d0e-97e4-489fdb1b128c.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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