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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严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
作者:admin      时间:2016-4-28 15:26:41      阅读:1212 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农业部表示,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15年,农业部开展严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等工作。与上年相比,2015年农业产业会(社)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上升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组织开展风险自查


2015年,农业部下发通知,对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逐项落实,特别强调要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加强风险防控。2016年1月,农业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及时转发农业部文件,安排做好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严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


各地按照要求,重点针对农民合作社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风险排查。浙江、重庆等省市下发通知或方案,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的情况开展排查,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出风险防范要求。山西省农业厅组织全省农经系统对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情况进行了排查,江西省农业厅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等方式,组织精干人员加大排查力度,全省11个设区市共派出排查人数1610人,对103个县(市、区)、22726个农民合作社进行了排查。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动员经管系统干部开展进村入户、张贴告示等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为防范和处置工作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黑龙江省由农委牵头,在各地、各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电子屏等宣传媒介,深入乡镇、社区、村、企业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河北省张家口市通过宣传月活动,共举办相关培训讲座45场次,设立咨询点371个,制作展板海报154个,书写悬挂标语条幅2319条,发放宣传纸、宣传册等资料43000余份。


(四)健全预警机制并配合妥善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抓紧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工作预警机制,做好日常监管,探索防范预警长效机制。广西来宾市开展合作社悬挂警示监督牌工作,要求辖区内的合作社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载明“农民合作社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内容,公布农业、金融、工商、公安、银监等监督部门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监督牌的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湖南省湘潭市利用阳光三农网转发警示非法集资的《公告》,并宣传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以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达到了很好的舆论宣传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及时发现案件难度较大。目前,基层相关部门监管和预警机制仍不健全,农业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在案件发生初期,难以及时发现。


(二)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三)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排查中发现,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中,有的股金构成不合理,存在个别社员股金数额大,对信用资金占有绝对控股地位;有的扩大了互助业务范围,向非成员吸收股金和借款,存在投向风险。合作社提取的风险金额度有限,难以化解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手段进行宣传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引导的优势,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合作社防范风险的意识。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机制,突出重点,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金融风险。密切关注农民合作社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提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群众,防止风险积累,消除非法集资的隐患,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加大风险排查。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或配合参加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及时摸清本地区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状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四是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深入总结已有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配合银监会等部门稳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督促地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采取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风险排查、建立风险保障金等多种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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